學生時代,每個班裏都不乏調皮搗蛋的孩子,在老師的眼裏是最頭疼也最操心的學生。但是,因為學習差、調皮搗蛋就要被同學組織無記名投票,“被投票否決”繼續上學的周小陽,差點毀了美好的人生。
周小陽是振華中學剛年滿14周歲、初二在校學生,自從上了初中以來,周小陽不愛學習,隻知道玩耍,甚至影響了同學的學習,令班主任王老師傷透了腦筋。王老師認為小陽是班裏的“害群之馬”,安排他坐在班裏最後最不顯眼的坐位,對小陽不聞不問。而小陽的父母,是農村進城務工的農民,文化程度不高,每天起早貪黑地忙著打工賺錢,平時對小陽的關心甚少。因此,沒有老師和父母嚴加管教的小陽越發“猖狂”,甚至逃課、曠課,功課門門掛“燈籠”。
有一天,小陽班級裏的同學組織了就“要不要小陽繼續在校讀書”的問題在全班進行了無記名投票表決,結果幾乎是全票否決了小陽繼續在校讀書。小陽雖然學習不好,但是到底還是剛滿14周歲的青少年,自尊心正是極其強烈的時候,這次全班同學當著他的麵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給小陽帶來很大的精神壓力,他再也不肯到學校讀書了。小陽的父母覺得他學習不好,繼續上學也不會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場當服務員。
小陽在當服務員期間,結識了一些不良青年,學會了吸煙、喝酒、賭博,而且做小偷小摸的事,曾偷了同事少量錢財,受到了商場的警告。9月的某天晚上,他竟然入戶盜竊,被主人家發現後報警。公安人員在出警時不開警車,不穿警服,不擴大知情麵,並對小陽進行了不公開的審問。最終,因小陽尚未達到盜竊罪刑事處罰年齡,公安機關責令小陽父母對其嚴加管教。
本案中,小陽的父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關“家庭保護”中“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規定;商場負責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關“社會保護”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規定;小陽的班主任王老師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關“學校保護”中“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規定。而公安人員“不開警車,不穿警服,不擴大知情麵,並對小陽進行開的審問”的行為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總則”中“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