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百姓身邊的法律事兒

24.好好探望,不要讓孩子再受傷

【案例1】女兒小萌剛上小學,趙先生與錢女士就到法院離了婚,小萌的撫養權給了趙先生,錢女士可在每月的單周周末將小萌接走探望。剛開始還沒有什麽異常,但後來,小萌隻要被媽媽接走後送回來都會大吵大鬧,謾罵爸爸,摔打物品,性格變得易怒和敏感。趙先生很是焦急,為女兒請來心理醫生,診療後才知道,原來錢女士每次接走女兒後都向女兒述說大量關於趙先生的負麵信息,並引導女兒反抗爸爸的管教,激化父女的矛盾。無奈之下,趙先生起訴錢女士至法院,要求立刻中止錢女士的探望權。法院認為,趙先生與錢女士的離婚已經對女兒幼小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錢女士在行使探望權的過程中向女兒傳遞大量有關趙先生負麵信息,又一次嚴重影響了女兒的身心健康。探望權的行使應當遵守有利子女的基本原則,不得濫用。於是,法院裁定暫時中止了錢女士對女兒的探望權,以降低錢女士對女兒的不良影響,維護孩子心理健康。

【案例2】兒子大鵬6歲的時候,孫先生與李女士離了婚,大鵬由李女士撫養,孫先生每個月給4500元的撫養費。剛開始的時候,每個周末爸爸都帶大鵬出去玩,可過了半年,就不見爸爸來了。大鵬問媽媽是怎麽回事,媽媽對大鵬說:“你爸爸不給撫養費了,我不讓他來了。”為了討要撫養費,李女士作為大鵬的法定代理人將孫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孫先生按時支付撫養費。庭審中孫先生提出,離婚半年後,李女士就一直以各種理由阻止其探望大鵬,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探望權未能得到保障,所以才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如果李女士不阻止自己的探望孩子,撫養費會如數給的。法院經審理認為,孫先生與李女士離婚時自願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了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支付方式,應予以遵照執行;孫先生抗辯的探望權沒有得到保障並不能構成拒付撫養費的合法理由,所以判令孫先生按照原協議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