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振東與林嘉玉婚後不到五年,就開始“之癢”起來,由於韓振東外遇,小兩口經常爭吵,終於分居各過各的。原本想看在兒子才3歲的份兒上,也許冷靜一段時間後夫妻關係還可以維持,卻想不到情況越來越糟,夫妻感情的裂痕完全沒有複合的可能了,韓振東於是起訴妻子並要求離婚。
林嘉玉應訴說,雙方原本感情良好,後來因為韓振東有外遇才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並且向法庭提供了韓振東承認出軌並承諾不再犯的保證書和韓振東多筆金額為520元給第三方女子的共計1萬多元的微信轉賬記錄,以及第三方女子的開房記錄及雙方親昵照片聊天記錄等證據材料。同時向法庭提出,韓振東婚內出軌給自己帶來巨大的心理傷害,要求韓振東賠償精神損害金2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兩人婚後因韓振東外遇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林嘉玉也同意離婚,準許兩人離婚;韓振東雖有“出軌”行為,但無證據證實韓振東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不能認定韓振東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情形的行為,對林嘉玉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實施後,《婚姻法》《合同法》等9部法律全部廢止,以下所提《婚姻法》均指案例開庭時的有效法律)
林嘉玉認為韓振東婚內 “出軌”證據確鑿,是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對一審法院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這不僅是道德上的約束,也是法定義務。韓振東婚內“出軌”,過錯明顯,是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主要原因,一審對林嘉玉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未予支持不利於良好社會風尚和婚姻家庭觀的弘揚,應當對林嘉玉該項請求予以支持。最終二審法院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及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韓振東支付給林嘉玉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