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梅收到法院送達的她先生馬建要求離婚的民事訴狀後很詫異:“是不是搞錯了?前幾天寫《婚內財產協議》的時候馬建不是說要好好過的嗎?怎麽才幾天,他就起訴離婚呢?”
當她看完訴狀,特別是馬建要求按照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將房子分給他以後,才恍然大悟:“原來馬建是挖了個陷阱讓我跳,太卑鄙了!”
趙梅和馬建是大學同學,婚後有一個女兒,3歲了。女兒出生的那年兩人買了一套商品住房,首付款64萬元,馬建父母出了58萬元,按揭20年,還有17年需要還貸。
近一年來,他們經常為一些事情鬧矛盾,有時還很厲害。前幾天馬建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婚內財產協議》,要趙梅簽名。趙梅一看協議上說房屋歸馬建所有,就不同意簽。馬建說:“你放心,如果一年內我們感情緩和了,這份協議就作廢,房子還是我們兩人的。”聽馬建這麽一說,趙梅想到女兒還小,為了維護家庭完整,就在協議上簽了字。哪曾想協議才簽訂幾天馬建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按協議房屋分給他。
開庭的時候趙梅說,同意離婚,女兒由自己撫養,但婚內財產協議是雙方吵架的時候簽的,馬建存在欺詐行為,協議顯失公平,要求撤銷協議並分割共有的房屋。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準許;從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孩子由趙梅撫養。房屋問題,通觀財產協議的簽訂背景、馬建在簽訂協議不久後即起訴離婚,馬建名為與趙梅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實為以該協議達到離婚訴訟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進而使趙梅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故趙梅簽訂該協議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財產協議予以撤銷,房屋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最終,法院依據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首付、貸款償還、房屋現價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馬建並繼續還貸,馬建給付趙梅房屋折價款6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