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百姓身邊的法律事兒

31.妻子患病,丈夫一走了之,扶養費誰來承擔

趙小靜與李大強結婚將近30年了,生活一直幸福和美。但2018年噩耗降臨,趙小靜被查出惡性腦瘤,隻得向就職的向榮公司辦理病退,原本寬裕的家庭因治病而變得緊緊巴巴。2019年底的一天,李大強帶著已經癱瘓的趙小靜前往向榮公司,希望能得到幫助,中途卻找借口一走了之。向榮公司多次聯係李大強未果,遂向派出所、街道等部門反映情況,也未能得到回應。

出於人道主義,向榮公司將趙小靜送往養老院並墊付了3個月的護理費用。然而李大強仍不露麵,向榮公司隻能一麵將趙小靜安置在養老院並持續為趙小靜墊付費用;一麵向法院提起要求趙小靜與李大強返還墊付護理費用而產生的無因管理糾紛之訴。可趙小靜已經全身癱瘓、無自理能力,所有日常生活均由護理員照料,根本沒有辦法應訴。

向榮公司隻好作為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要求宣告趙小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要求法院指定李大強為趙小靜的監護人。法院經審理查明,趙小靜被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重度癡呆),被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李大強係趙小靜的丈夫,理應作為趙小靜的監護人,法院支持了向榮公司的申請。

監護人的問題解決後,無因管理糾紛案件恢複審理。法院認為,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李大強卻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向榮公司並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趙小靜墊付了相關費用,該費用發生在趙小靜與李大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係趙小靜與李大強的夫妻共同之債。最終判決李大強、趙小靜償還向榮公司因無因管理替趙小靜向養老院墊付的生活護理費。

《民法典》第28條和第34條規定,配偶係無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第一順位監護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院依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指定監護人,不僅維護了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更有利於使扶助義務在法律上得以明確,也能確保無民事行為人的生活及身體健康得到妥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