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思也與餘中田是大學同窗好友,畢業後,餘中田選擇自主創業,林思也進入了一家國企,兩人也經常保持聯絡,感情倒也維持得不錯。
2016年,餘中田與羅雨蒙結婚,林思也作為伴郎參加了婚禮。擁有一家經營不錯的公司和幸福家庭的餘中田可謂是愛情事業雙豐收。2019年6月,餘中田想要擴大經營,找到好友林思也借錢。林思也為人爽快,將自己積攢準備買房的100萬元存款一並出借給了餘中田,餘中田允諾林思也6個月內連本帶息還給他。
可是,餘中田此次投資栽了大跟頭,公司陷入了經濟危機。此時的餘中田和妻子羅雨蒙尚有一個1歲多的女兒,為了不讓自己的妻女受到債務波及,餘中田立馬與妻子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對夫妻共同財產約定:餘中田名下的房子、小轎車和夫妻共同存款30萬元全部歸羅雨蒙所有。
半年後,林思也遲遲沒有收到餘中田的還款,又著急買房,於是找到餘中田要求還款,卻被告知無法還款。林思也很是失望,但當他發現餘中田與羅雨蒙協議離婚,還把所有財產都給了羅雨蒙後很是氣憤:“這不是假離婚逃債嗎!”遂一紙訴狀將餘中田和羅雨蒙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的處置。
法院審理認為,餘中田將本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讓渡給羅雨蒙且不獲取任何對價的行為,屬於無償轉讓行為,對債權人林思也造成了損害,影響到債權人林思也債權的實現,林思也有權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最終,法院判決將存款、房產、車輛恢複至《離婚協議書》簽署前的權利狀態。
雖然權利人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可以采取贈與、放棄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但當這種無償處分行為影響到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是有權提出撤銷的,這就是“債權人撤銷權”。《民法典》第538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償處分行為行使撤銷權有以下四個條件: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二是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或者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的消極行為;三是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於債權;四是無償處分行為不必具備主觀惡意這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