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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朋友圈“盜圖”,侵權嗎

許長君喜歡攝影,在本地攝影界小有名氣,不時將自己的攝影作品發到微信朋友圈,經常會博得大量的點讚和轉發。一天他看微信,不經意看到一家名叫“快樂成長”的兒童攝影店的微信公眾號的廣告宣傳頁麵上,有自己前不久才發到自己微信上的一張照片。

這張照片是許長君前段時間精心策劃完成的“森林裏的小精靈”係列兒童主題的原創攝影中的一張,前前後後花了一個月的時間,完成幾十張攝影後選了幾張發到微信朋友圈,卻不曾想在這個攝影店的微信公眾號上看到了,而且這個攝影店還以此來吸引消費者以88元報名獲得認購名額,促銷它的攝影套餐。

對此許長君很不爽,攝影店的老板並不是自己微信朋友,自己也不認識他,他怎麽能用自己的攝影打廣告呢?這不是盜用嗎?應該問問對方,討一個說法。於是,許長君電話聯係了攝影店老板,老板卻說:“你既然自己發到了朋友圈,當然就不反對別人使用嘛,怎麽現在卻說是盜用呢?”然後就掛了電話。

見對方這個態度,許長君很氣憤,谘詢律師後,就向公證處申請了證據保全,把攝影店微信公眾號上與自己攝影作品有關的內容都做了公證記錄,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攝影店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許長君是涉案攝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權。“快樂成長”兒童攝影店未經許可、未支付報酬,在其線上推廣活動中使用許長君的攝影作品,侵害了許長君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署名權、修改權及獲得報酬權。綜合考慮攝影作品的類型、獨創性程度和侵權的過錯、後果等因素,判決攝影店賠償許長君經濟損失2.15萬元。

《民法典》第123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享有的專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