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天,吳軍接到了好友郭建的電話:“兄弟,明天是我兒子生日,你帶著孩子來我家吃晚飯,我們哥兒倆好久沒聚了,好好喝喝酒。”吳軍立即就答應了。
第二天,吳軍開著自己的車帶著兒子來到了郭建家。晚飯很豐盛,來了不少朋友,大家的興致都很高,推杯換盞,談笑風生,一直喝到晚上9點多。吳軍的妻子打來電話,說兒子明天還要早起上學,催促他趕快回家,吳軍這才起身和郭建告別。
郭建雖然喝了不少酒,但還是比較清醒,知道以吳軍現在的狀態,肯定不能開車回家,況且吳軍之前就因酒駕被處罰過,就將吳軍的車鑰匙拿了過來,再三挽留:“兄弟,今天我們喝盡興了,我曉得你的酒量,你看你舌頭都捋不直了,幹脆就在我家休息,明天再回去。”吳軍卻說:“我現在清醒得很,開這區區十幾公裏根本不在話下。” 說著就從郭建手裏搶回了車鑰匙。郭建隻得看著吳軍領著孩子出門上車,嘴裏還是叮囑“開車慢點”。
可不願發生的事還是發生了,吳軍駕車剛駛出幾裏路,就撞到了樹上,造成吳軍當場死亡,所幸兒子並無大礙。
吳軍妻子要求郭建承擔主要責任賠償60多萬元,郭建卻說自己沒有責任,拒絕賠償。吳軍妻子隻得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吳軍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曾經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前科而不知悔改,明知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酒後駕駛,在他人勸阻的情況下,依然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具有較大過錯,因此吳軍應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郭建作為飯局的組織者、酒水的提供者,與吳軍共同飲酒後,明知吳軍要駕車離開,雖對吳軍酒後駕車進行了勸阻,但勸阻並不徹底,最終因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交通事故發生,導致吳軍死亡,其共同飲酒行為與吳軍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因此,郭建對此存在過錯。綜合導致損害後果發生的各個因素及過錯程度,確定郭建對吳軍醉酒駕駛致死承擔1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