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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聚餐醉亡,同桌人是否賠償

11月9日是任義的生日,這天他邀請了嚴革等8位朋友到酒店共聚晚餐,慶祝自己46歲的生日。

聚餐的時間一到,嚴革就拎了兩瓶白酒赴宴。宴會上,大家觥籌交錯,推杯換盞,嚴革頻頻舉杯,不斷敬酒。

嚴革雖然酒量大,但有一個毛病,就是隻要喝得差不多了,就要耍酒瘋。這不,一斤多白酒下肚後,嚴革就開始耍酒瘋,把宴會攪得一塌糊塗。為了不影響同桌人繼續用餐,任義叫上兩個人將嚴革送回到了他的單位宿舍。

哪承想第二天嚴革沒有按時上班,被同事發現時已經死在了自己的**。經法醫鑒定,嚴革是由於醉酒後嘔吐物吸入氣管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嚴革的家屬認為,任義等8人作為共同飲酒人,聚餐時不勸阻,餐後也不妥善照顧,應當對嚴革的死亡承擔責任,要求8人賠償。遭到拒絕後,嚴革家屬將任義等8人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朋友之間的宴請是一種正常人際交往行為,少量飲酒通常不會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損害,不同個體或者同一個體在不同狀態下對酒精的忍耐力有差別,而過量飲酒對身體有害是正常成年人應當知曉的生活常識。本案中,白酒是死者嚴革自己購買的,8名被告在吃飯飲酒過程中既未勸酒,也未強迫嚴革飲酒,在嚴革出現醉酒狀態後,任義等人及時將其安全送回宿舍,已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8名被告在本案中並不存在過錯,無須賠償損失,遂駁回了嚴革家屬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關於侵權責任的基本規定,就是說,一般情況下,隻有存在過錯才會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如果沒有過錯,隻有法律明確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