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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用自家公司的錢也犯法

夏西是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占有公司90%的股份,公司還有另外三個股東,合起來股份占10%。由於占股比例高,其他三個股東又做了甩手掌櫃,幾乎不過問公司的經營,所以公司的所有事務都由夏西說了算。

一次,夏西與朋友合作承包工地需要資金,他就從公司賬上轉了100萬元給朋友,投資到工地,所得利潤由夏西和朋友平分。

又有一回,夏西欠了別人10萬元,他就從公司的賬上轉了10萬元給債主,幫他還賬。

有時財務人員提醒夏西,說這樣不符合財務規定,可夏西覺得這沒有什麽,他說:“我是公司的絕對大股東,等於公司就是我的,公司賬上的錢當然也是我的。至於其他三個股東,他們加起來也分不到多少利潤,我動的是屬於我的那一部分,又沒動他們那一部分。”

可是其他股東並不這樣想,他們找到夏西,要求夏西把110萬元和投資到工地賺的錢退給公司。可夏西不同意,他說:“我的公司,我的錢,我想怎麽用就怎麽用!你們才多少點兒股份,你們才多少點兒錢!你們該分的錢老子一分沒少你們的!老子自己投資賺的錢,你們想都別想!”

雙方爭執不下,另三個股東就報了案,公安機關以夏西涉嫌挪用公司資金罪立案,將夏西捉拿歸案。半年後,法院經審理認定夏西犯挪用公司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責令退賠公司110萬元。

公司一經成立,即成為獨立的法人,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並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的財產屬於公司,並不直接等同於股東個人財產。別說夏西占股90%,即便是個人全資入股的一人公司,也不能將公司財產等同於個人財產。

本案中,大股東夏西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挪用公司資金,拒不歸還,既侵犯了公司資金使用收益權,損害股東權益,也直接導致公司可以用於履行債務的財產大量減少,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