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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上班做“微商”,開除莫商量

2016年7月入職高達股份公司後,李巧的生活、工作就好多了,不像以前那樣沒有固定職業,每天就像一隻無頭蒼蠅到處東奔西跑,還掙不了多少錢。雖然隻簽了三年半的勞動合同,工資也不是很高,但畢竟算半個白領,工作也不忙,與自己的同學比起來,也很不錯了。

2019年7月,李巧看見有親戚朋友在微信上推銷東西,收入還可以,就萌發了兼職做“微商”的念頭。但想到公司有規定,員工不得利用公司資源或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未經同意不得經營私人業務,也就猶豫了。可沒過幾天,還是經不住朋友的勸說和掙錢的**,李巧決定兼職做“微商”。

為了慎重起見,她私下給自己的主管說了做“微商”的想法,可主管一聽,立即就表示反對,並提醒李巧說:“你這樣做是重大違規,屬於公司規定的紅線,會被公司開除的。”

可既然做了決定,也就管不了那麽多了;況且當“微商”就用用手機和電腦,也不會耽誤工作,隻要自己小心一點兒,就不會有事的。

做“微商”確實容易掙錢,自己就在單位用公司的電腦,賣賣減肥產品,不到一個月,李巧就掙了好幾千元。雖然其間主管和部門經理告誡過自己,但“誰能和錢過不去呢”,這樣的錢這麽好掙,不掙豈不可惜了?

2019年10月,高達股份公司發現並查明李巧上班期間兼職做“微商”的事情後,認為李巧在工作時間利用公司平台資源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損害了公司利益,違反了公司規定,決定開除李巧。

李巧當然不服,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案件經過仲裁、法院審理,最終認定公司開除李巧並不違法,不應支付賠償金,駁回了李巧的請求。

我國勞動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製定的規章製度,隻要不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就合法有效,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遵守。案例中,李巧明知上班期間做“微商”屬於公司規定的重大違規行為,並在上司告誡之後,仍然我行我素,售賣減肥產品,違反了單位的規章製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依據勞動法律和單位的規章製度,開除李巧(即解除與李巧的勞動合同),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故不應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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