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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

承包期內的土地是否可以被收回?

村民周某與所屬的村委會簽訂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村委會將村屬的 15 畝荒地承包給周某經營,承包期限20 年。

合同簽訂後,周某對所承包的土地進行了重新規範和整理,並在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3年後,周某所在的村委會進行了換屆選舉。換屆後的村委會以原村委會與周某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沒有召開村民大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為由,將周某所承包的土地強行收回。

周某將現在的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合同有效,被告繼續履行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院依據當時的法律、法規,作出土地承包合同無效的判決。原告周某與原村委會之間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仍在承包期內,但是村屬的土地承包方案需要集體成員決定,所以現村委會有權收回承包給周某的土地,但應該予以相應的損失賠償。

普法課堂

1.什麽是農村土地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