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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村民可否擁有兩份宅基地?

村民鄭某已經擁有一份宅基地,後來又取得一份宅基地。鄭某便與同村吳某簽訂了《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鄭某將這份宅基地以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吳某,吳某將款項支付給鄭某。

但是,在吳某開始建房時,卻被鄰居張某百般阻止,致使吳某無法建房。吳某以侵權為由,將鄰居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麵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鄭某在已經擁有宅基地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取得第二份宅基地的使用權。鄭某與吳某簽訂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因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為無效合同。所以,吳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吳某建房的權益不受法律保護,鄰居張某就不能構成對吳某的侵權。因此,人民法院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普法課堂

1.什麽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家庭戶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於城鎮住宅大多是房地產開發商建造的樓房,故一般住戶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現今的宅基地主要指農村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所有。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什麽特點?

(1)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

(2)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人員。

(3)原則上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出賣、轉讓或抵押。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隨同宅基地建築物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