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幼年父母雙亡,他和奶奶居住在一棟公房裏,他們對這所房屋隻享有居住權。奶奶過世以後,小陳的叔叔找到他,說自己是奶奶唯一的孩子,可以繼承奶奶對這所房子的居住權。雙方因此事產生爭議,小陳將叔叔告上了法院,確認房屋的居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最終法院判定:叔叔不能繼承小陳奶奶的房屋居住權。因為居住權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權利人一旦過世,那麽其居住權也就不複存在。因此,現在房屋隻有小陳才是合法的居住權人,叔叔無權進入該房屋居住。
普法課堂
1.什麽是居住權?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
2.取得居住權方式有幾種?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比如雙方當事人簽訂《居住權合同》,並辦理居住權登記。
(2)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3.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4)居住權期限。
(5)爭議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