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住房作為抵押物,沒有登記是否有效?
孫女士向當地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要求提供擔保,孫女士便將名下一套住房作為抵押物。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由於銀行工作人員的疏忽,雙方並未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規定,以不動產作為抵押,抵押權的成立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登記,抵押權於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成立。由於孫女士的抵押物為不動產,抵押時,她和銀行未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房屋抵押權無效。
隨後,銀行采取了相應的補救措施,要求孫女士補辦抵押登記手續。雖然抵押權並未產生,但是銀行與孫女士之間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基於合同,銀行要求孫女士補辦抵押登記手續,則房屋抵押權生效。
普法課堂
1.禁止抵押的財產有哪些呢?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