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倩是個漂亮的女孩,大學剛剛畢業就找到一個體麵的工作,薪水雖然一般,但是在家鄉過得也算十分滋潤。兩年後,小倩和小鄭結婚。小鄭薪資不錯,婚前就有車有房,小兩口日子過得美滿富足。
可是,漸漸的,小倩花錢越來越“大方”,對名牌、所謂的精致生活也越來越熱衷。久而久之,她消費小鄭的工資卡、透支銀行卡、向各網絡平台借貸、向很多朋友小額借款……總之,債務越滾越多,自己的窟窿越開越大。
小鄭覺得總是入不敷出,終於忍不住責問小倩。後來小倩交代,由於自己揮霍無度,已經欠下15萬元的債務。小鄭聽後心頭一驚。原本小鄭想著,先把債務還上,多引導小倩就好了。可是後來,在小鄭還上15萬元的時候,他發現,小倩還有20萬元的債務。小鄭覺得自己無法滿足妻子的消費心理,也無力償還妻子的債務,最終小鄭提出離婚。
小倩答應離婚,但是要求小鄭與自己共同承擔20萬元的債務。小鄭當然不同意,認為小倩的債務都是她自己揮霍造成的,不應該由自己承擔,而且自己已經幫她還了15萬元,算是仁至義盡了。於是二人鬧上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終法院判定,小倩的債務都是用於自己購買奢侈品和娛樂消費,並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是自己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