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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關係

01 什麽是夫妻之間的撫養義務?

莉莉與小劉經人介紹相識後確立戀愛關係,一年後兩人登記結婚。婚後初期,夫妻感情較好。

不幸的是,後來莉莉兩次發生生理流產,兩年後又因宮外孕手術被切除一根輸卵管。由於這件事情,夫妻之間便開始產生矛盾,夫妻關係越來越僵。

其後不到半年的時間,莉莉被檢查出患有腫瘤並在省裏一家醫院進行手術,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用約175000元。出院後,莉莉遵照醫生的建議,留在自己的姑姑家裏休養。

在此期間,小劉一直沒有去探望莉莉,僅是劉父送去醫療費15000元。後來醫療保險報銷30600元,其餘款項均是莉莉從自己親戚、朋友處借款支付。

丈夫的逃避行為,讓莉莉十分不滿。因此,莉莉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支付自己的治療費用和營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在法庭上,被告小劉辯稱自己負債將近30萬元,沒有給付能力,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但是對負債的原因和資金的去向並沒有做出合理的解釋。

經法院調查,被告在負有大額外債的情況下又購買了汽車,與他陳述的情況相違背,故對被告辯稱沒有履行能力的理由不予采納,被告應當履行扶養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莉莉和被告小劉從戀愛到結婚,夫妻感情一直較好,共同生活中能夠相互體貼。但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間以及出院休養時,被告從未進行探視,沒有履行相應的扶養義務,對被告小劉予以批評。原告莉莉的治療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予以償還。同時,結合原告莉莉的實際開支和被告小劉的履行能力,給付的款項可以適當核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