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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阿龍今年20歲,家人安排他和同鄉的小薇相親。倆人覺得很合得來,不到半年阿龍和小薇便在家鄉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是,由於倆人還沒有到法定年齡,便無法取得結婚證。

婚後,倆人便生了一個孩子。阿龍為了多賺些錢,離開家鄉外出打工,小薇則留在老家照顧老人孩子。

一晃兩年,阿龍隻有過年的時候才回老家,而且隻待兩三天就走,對於補辦結婚證的事情也一直沒有提過。心思細膩的小薇覺得不對勁,便偷偷留意起來。

小薇發現,阿龍打工的地方,有個叫玲玲的同鄉,二人關係曖昧。小薇感到不安,便申請援助,維護自己的家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小薇的公婆以為,兩人已經在鄉裏辦了酒席,鄉裏鄉親都知道他倆結婚了,兩人還有了孩子,就是夫妻了。如今才明白,阿龍和小薇的關係屬於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二老感到非常對不起小薇,勒令阿龍與小薇領取結婚證,並與玲玲斷絕來往。

通過法律援助和村委會的調解,阿龍感到非常慚愧。於是,二人到政府補辦登記,領取結婚證,成為正式夫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