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 婚
01 婚前隱瞞病情,可以請求撤銷婚姻嗎?
小玲與小李經人介紹結婚,兩人感情一直不錯。可是結婚不到一年,小玲發現小李是乙肝大三陽患者,認為小李婚前隱瞞病情,提出離婚。可是小李認為,自己的疾病並不屬於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範疇,所以不同意離婚。二人因為這件事情爭論不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關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具體有哪些,法律並無細則區分,隻有一些原則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乙肝大三陽不屬於重大疾病,並且乙肝大三陽患者不屬於法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最終,法院駁回了小玲撤銷婚姻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