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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死者就沒有人格了嗎?

某知名博主在微博發表了一篇“由於邱少雲趴在火堆裏一動不動,最終食客們拒絕為半麵熟買單。他們紛紛表示,還是賴寧的烤肉較好”的博文。當時該微博號擁有600多萬個“粉絲”,該文在發布後迅速被大量閱讀、轉發和評論。

邱少雲的弟弟作為近親屬把該博主告上法庭,認為被告以博文方式對烈士進行侮辱、醜化,侵犯了邱少雲烈士的名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發表的言論將“邱少雲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獻身”比作“半邊熟的烤肉”,是對邱少雲烈士的人格貶損和侮辱,屬於故意侵權行為。而且,該言論通過公眾網絡平台快速傳播,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曆史感情,同時損害了公共利益,也給邱少雲烈士的親屬帶來了精神傷害。

法院認定:被告侵犯了邱少雲的人格權,應當公開賠禮道歉,並且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

烈士邱少雲已經犧牲,那麽死者的生前人格利益是否還需要保護?誰能代死者提起人格權糾紛訴訟?

原則上人格權屬於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肯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