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01 被黑粉霧霾,應該怎麽辦?
某日,“翠綠的樹”“芬芳的花”“小草”“斑點狗”等網絡用戶通過互聯網平台,惡意捏造發布針對某明星的不實信息,詆毀抹黑該明星的名譽和形象。在多次被依照法律規定刪除之後,仍然繼續在多個互聯網平台發布大量侮辱、誹謗、詛咒言論,濫用該明星肖像,製作醜化圖片,並大肆傳播。
上述行為已經公然貶損了該明星的形象,導致不明真相的社會公眾對該明星產生了極大誤解,社會輿論評價降低,嚴重影響了該明星的正常工作及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傷害。
受到該明星的委托,律師對部分具有媒體屬性、麵向公眾發布關於該明星不實信息的賬號進行了搜集整理,並就發布人信息、發布內容等進行了全麵必要的證據收集及保全工作,並將其告上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