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民法典實用一本通

03 在幼兒園裏被外來人員傷害怎麽辦?

孔某是一位待業青年,他自幼父母離異,沒有享受過家庭的溫暖,心理十分扭曲,又因為工作不順,產生了厭世和報複社會的心理。於是他從網上購買原料,自製了氫氧化鈉**。

一天上午,孔某剪斷了幼兒園圍牆的鐵絲網進入了園內,部分師生被他用**噴濺灼傷。

警察迅速奔赴現場進行處置,同時通知醫院趕往現場救治,經過檢查:傷者有3名教師和51名學生,其中輕度症狀為48人,中度症狀為4人,重度症狀為2人,均無生命危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終法院判定孔某承擔侵權責任,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普法課堂

1.什麽是人身損害?

人身損害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以及精神損害等情況。

2.什麽是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主責任”的對稱,是指在不法行為人不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與其有特定聯係的當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償付部分承擔的間接責任。

3.什麽是追償權?

追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這種權利基於一定的前提基礎法律關係而產生,專屬於一定的民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