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下午,謝某駕駛一輛摩托車由西往東行至一個小學門口時,與另外一輛摩托車迎麵相撞,兩輛摩托車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壞。肇事摩托車司機棄車逃逸,謝某受傷,被過路人送往醫院治療。經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肇事摩托車司機肇事逃逸,應該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可是,肇事摩托車卻是失竊車輛。車主趙某在發生交通事故的當日上午發現摩托車丟失後,便立即報了案。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目前尚未破案。謝某頭部嚴重受傷,先後兩次入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大約6萬元。
由於謝某這段時間總是在治療,已經耽誤了很多工作。而且他此後可能需要調離現在的崗位,工作前程受到了嚴重的阻礙,這些讓謝某十分煩心。
謝某在找不到肇事車輛駕駛人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請求由肇事車輛的所有人趙某承擔他的醫療費。趙某認為偷車人造成的交通事故,與自己沒有關係,不應由自己承擔受害人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
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製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製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製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