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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未經允許使用他人車輛造成是個,誰賠償?

一天中午,老楊開車回家送東西,車停在樓下後,他想著自己家住在二樓,把東西送上樓就下來,時間也就兩分鍾,於是車就沒熄火。兩分鍾後老楊下樓,結果大吃一驚:車不見了。

老楊趕緊報警。警察調集小區和道路沿途的監控發現,老楊剛上樓,車就被人開出了小區,並且在不遠處的十字路口闖紅燈與右側駛來的一輛機動車發生了碰撞,兩車均受損嚴重,雙方司機已經被帶到了交警隊。

老楊趕到交警隊,一看“偷車賊”自己認識,是同單元鄰居小張。經詢問得知,小張下樓去買菜,看見老楊的車停在樓下沒有熄火,車裏還沒人,小張自己剛拿了駕照,於是就想開車試試,恰巧菜市場也不遠,開上車去去就回,這個送上門的機會豈能錯過!於是開車走人。誰知他不僅闖了紅燈,還與其他車輛發生了碰撞。

由於協商未果,一個月後,受害人將小張和老楊訴至法院,要求老楊與小張在交強險賠償以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過法庭審理,法院最終判決:老楊對於交強險賠償以後的餘額部分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餘則由小張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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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在修理期間被擅自使用,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