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電力公司經批準架設的10萬伏高壓電線路,與劉某的私有平頂房屋之間垂直距離大於4米。幾年後劉某未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將自家的平頂房加蓋成樓房,樓房東邊三樓的陽台與高壓電線之間的距離非常近,大約隻有40厘米,當地電力部門對劉某的翻建行為未加阻止。
後來,劉某的朋友孫某到劉某家拜訪,晚上在陽台上麵乘涼的時候,被高壓電線所吸而觸電受傷,經過縣人民法院法醫鑒定,傷情屬於重傷範圍。同年 9 月,孫某向縣法院起訴,要求電力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由於電力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損害是孫某故意所為導致的,因此法院判定:電力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但是由於劉某在房屋的建造上存在違規行為,也需承擔一定的責任。
普法課堂
1.什麽是高度危險?
高度危險是指對周圍環境具有較高危險性的活動。
2.高度危險作業包括哪幾種?
高度危險作業包括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
3.什麽是賠償限額?
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並兼顧從事危險事業經營的企業的利益,也為了使賠償責任的標準基本一致,對於一些特殊的侵權行為,損害的賠償往往有最高限額的規定。
4.農村在原有平房基礎上加蓋一層算違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