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民法典實用一本通

03 被硫酸燒傷,應該由誰賠償?

馮某在西城菜場賣海鮮水產品,一段時間內,小偷總是光顧菜場,附近的電動車常常被盜走,馮某的車也曾經被盜過。由於偷盜事件發生太過頻繁,市場管理人員決心捉住小偷。

某日上午,菜場工作人員果真抓住了一個小偷李某,李某被工作人員扭送到菜場辦公室二樓。有小偷被抓的消息很快在菜場傳開,馮某和一群人去菜場辦公室二樓看熱鬧。

當時李某正蹲在地上,很多人都在指責他。想起被偷的電動車,馮某就非常生氣,於是隨手拿起辦公室角落裏的瓶子,朝小偷腦袋上砸去。

瓶子砸到小偷身上應聲而破,裏麵的**飛濺而出,濺到了小偷和圍觀者身上。邊上圍觀的宋先生開始以為被開水燙到了,但他很快發現不對,身上火辣辣地疼,上衣被燒出幾個洞,辦公室的桌子椅子也被燒出幾個黑塊。

大家從管理人員的口中知道原來瓶裏裝的是硫酸,於是紛紛跑下樓用冷水衝洗,受傷嚴重的趕緊去醫院治療。

馮某愣住了,他以為瓶子裏裝的是水。當天晚上他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鑒定,小偷李某的頭部、麵部、手臂、大腿等多處燒傷,構成輕傷,圍觀群眾中也有一名構成輕傷,五名構成輕微傷。

隨後,李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規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