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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高空墜物的主人未知,誰來賠償?

年僅10周歲的梁某在放學途中,被從高樓上墜落的一塊玻璃砸中頭部,不治身亡。警方為此展開了長達數月的調查,但是最終仍然沒有線索。梁某父母將事發地點一側二樓以上的數十戶業主和大樓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眾被告共同承擔人身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大樓的物業管理者,應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由於在本案事故發生的一個多小時前,該區域附近已經出現了一次高空墜物事件,被告又沒有舉證證明己方已經及時履行了職責,因此對原告的損害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賠償原告2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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