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的界定
什麽是證據?舉個簡單的例子:張三仿冒李四簽名,偽造一張借款人為李四的借條,隨後張三起訴李四返還借款。這張造的借條是否屬於證據?
回答這個問題,必然要明白證據的含義。我國首屈一指的據法學專家何家弘教授與其弟子劉品新教授合著的《證據法學上說:“所謂證據法中的證據,就是指證明案件事實或者與法事務有關之事實存在與否的根據。無論這‘根據’ 是真是假半真半假,它都是證據;無論這‘根據’ 是否被法庭采信,都是證據。至於這‘根據’ 的具體表現形式或存在形式,那是有關法律中列舉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勘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按照該書的定義,設例中的借條無疑屬於證據。我們說證要具有“三性”,即證據要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既然條是偽造的,不具有真實性,又說它是證據,怎麽回事?請大思考一下。
這裏要區分證據和定案證據。定案證據又稱“定案根據是裁判者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三大訴訟法均規定,證據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認定事實的根據,即定案證據。
證據和定案證據是一對既有聯係又有區別的概念。定案證據都是證據,但證據並不一定都能成為定案證據。那些經法庭審查判斷,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或關聯性的證據,雖仍然是證據,但不能成為定案證據。定案證據是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且能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從邏輯上看,定案證據是證據的一個子概念,二者存在種屬關係。
證據的“三性” 非常重要,接下來會專門討論。證據要有“三性”,是從定案證據的角度而言,而在判定其是否為定案根據的證據之前,並不要求具有“三性”。正是通過對證據“三性”的甄別與評價,決定其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從而完成從證據到定案證據的飛躍。有人將定案證據直接等同於具有“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