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六章 有關就業管理的法律法規0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範、市場監管等方麵的作用。

第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製定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對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第七條 國家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係,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製,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創業活力,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繁榮發展。

第八條 國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製,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鼓勵並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係統,完善市場信息發布製度,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國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麵設置限製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