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六章 有關就業管理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第三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製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措施,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製,研究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製,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七條 國家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