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並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五)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一定影響的;(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七)未執行回避製度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並給予相應處分:(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四)擅自將試卷、試題信息、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五)故意損壞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答題卡的;(六)竊取、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麵成績錯誤,後果嚴重的;(十)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麵積作弊現象的;(十二)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等或者考試後已密封的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答題卡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