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三部分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02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規定的醫療期,為了保障職工有穩定的收入,安心養病,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關係,必須延續到醫療期滿。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孕期是指懷孕期間;產期是指生育期間;哺乳期是指女職工哺乳其嬰兒期間。根據憲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勞動法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即使具備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又不具備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立法上嚴格限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以下是勞動法的規定:

(1)合同終止的解除。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合同的終止可以看作是特殊的解除情形。

(2)雙方協商一致的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3)法定解除條件成就的解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