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知識問答
第一章 勞動關係管理
哪些單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訂立哪些規章製度必須要與職工協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製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過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了職工或者工會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提出異議的權利。較之勞動法的規定相比,不僅進一步明確和擴大了規章製度的範圍,而且對規章製度的製定、修改、實施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製度應遵循什麽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