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四章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讀03

償的案件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製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製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①因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

同的。

②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因勞動者患病、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等,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④因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

同的。

⑤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⑥依照該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因企業破產、撤銷、責令關閉等情形終止勞動合同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序號類別說明

1小額仲裁案件

追索賠償金的案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賠償金包括:(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