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為爭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並在仲裁中爭取有利法律後果,應當認真書寫仲裁申請。根據本條規定,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申請書應當按申請人、被申請人分別列明以上情況。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仲裁的,或者申請人委托律師或他人代為仲裁的,還應說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代理人是律師的,隻要寫明其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名稱,而不需寫明律師的基本情況。
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助於仲裁委員會審核、認定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便於仲裁委員會與當事人進行聯絡。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當事人之間糾紛形成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請求的依據和理由及適用的法律等。這部分內容作為仲裁申請書的核心內容,所述事實理由應當實事求是,於法有據,簡明概括。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其他。包括寫明選定的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全稱,申請仲裁的時間,並在右下方寫明申請人的姓名: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寫全稱,並另行寫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加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章。此外,還應注明仲裁申請書副本的份數,以及提交證據的名稱、份數,並將其按編號順序附於仲裁申請書後。
3.口頭申請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麵仲裁申請,但是根據本條第三款規定:“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根據該規定,申請仲裁有書麵申請和口頭申請兩種方式,以書麵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