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總則條款的解讀
一、本法立法目的
本法第一條是關於本法立法目的的規定。根據本法第一條的規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有三層含義:
1.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公正執法、依法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視任何一方;同時,勞動爭議在處理時應注意及時處理,防止久拖不決。
2.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法,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3.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勞動爭議最根本的特點就在於其主體一方是勞動者,這一特點決定了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性。勞動爭議直接關係到勞動者基本生活的維持和工作權利的實現,也關係到其家庭的維持和穩定問題,因此,勞動爭議是一個帶有社會性的問題。必須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時效短、周期長、維權成本高、用人單位惡意延長勞動爭議處理期限等。通過公正及時地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分享社會發展成果,有利於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二、適用範圍
本法第二條是關於本法適用範圍的規定。本法適用於如下表所示勞動爭議事項的處理:本法的適用範圍
序號適用事項說明
1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
的爭議
因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存在而產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這一確定勞動關係存在的憑證而難以維權。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納入了勞動爭議處理範圍,勞動者可以就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存在這一事由,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權利救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