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三章 社會保險法解讀03

3.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方式(1)定期聽取社保經辦機構對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匯報。

(2)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

4.問題處理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有權向有關部門、機構提出改正建議;對社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六、信息保密

本法第八十一條是關於信息保密的規定。該條中的“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主要是指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等有可能在其工作中獲取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部門。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行為主要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參保人員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七、社會組織和個人舉報、投訴

本法第八十二條是關於社會組織和個人舉報、投訴的規定。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是受憲法保護的公民權利。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是社會監督的重要內容,接受舉報、投訴的單位應按如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受理投訴後,應當對投訴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布範圍內予以更正,並告知投訴人,經核實沒有問題的,也應當告知投訴人;對舉報進行處理,舉報人要求答複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應當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範圍內依法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