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失業保險費負擔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2)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3)財政補貼。
(4)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什麽是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16~60周歲)有勞動能力,目前無工作但正以某種方式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轉失業的人員和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的人員。本法所指失業人員隻限定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
2.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資金,主要用於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
(1)支付失業保險金。
(2)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3)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係親屬的撫恤金等。
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失業人員,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的資金,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一般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以及因用人單位用工不當而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誌。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一般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並參加再就業活動為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