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三章 社會保險法解讀

社會保險法的立法背景

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是一項憲法權利,社會保險是公民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最主要的一種途徑。大力發展社會保險事業,是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是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任務;是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實現和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執政理念的具體體現。

有關用人單位和個人權利義務條款的解讀本法第四條對用人單位和個人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1.權利

有權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記錄,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社保谘詢等相關服務。

2.義務

(1)繳費義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登記義務。

(3)申報和代扣代繳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勞動者本人。

二、個人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2)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3)有權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社保谘詢等相關服務。

2.義務

(1)繳費義務。

(2)登記義務,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製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辦社會保險登記,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