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解讀05

3 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的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應是實際損失的賠償,既包括對勞動者的直接損害,也包括間接損害;既包括對勞動者的物質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

續表

十、不出解除、終止書麵證明的法律責任本法第八十九條就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麵證明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對於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本法根據對勞動者是否造成損害予以區別.

規定。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麵證明,未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麵證明。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麵證明的違法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本法第九十條是關於勞動者違法、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應對勞動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勞動者應對其違法、違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1.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根據本條的規定,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三點:(1)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即存在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製的行為。

(2)有損害事實,即勞動者的違法或者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3)損害事實與違法或者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即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製的行為和用人單位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