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解讀04

1.可以訂立口頭合同

本條規定,非全日製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也就是說,非全日製用工既可以訂立書麵協議,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本條規定,從事非全日製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訂立一個以上勞動合同的,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不得侵害到先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非全日製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本法第七十條是關於非全日製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將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而不是必備條款。本條針對非全日製用工的特殊性,對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作出了限製性的規定,明確禁止非全日製用工約定試用期,更好地維護了非全日製勞動者的權益。

四、非全日製用工的終止用工

本法第七十一條是關於非全日製用工終止用工的規定:非全日製用工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用工,終止用工應該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書麵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終止用工都不用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

本條規定也是對非全日製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的一種救濟性規定。對用人單位來說,不得約定試用期就不能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了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終止用工的權利,用人單位就算沒有試用期也可以同樣解除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樣,對勞動者而言,在試用期情況下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也通過這一條規定得到了救濟。另外,在建立勞動關係後,勞動者也不再需要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而可以隨時以書麵或口頭的形式提出終止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