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
乳期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序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說明5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
足五年的
勞動合同法加強了對老職工的保護,包括規定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製度或者國有企業改製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
他情形
考慮到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也有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同時為了便於與以後頒布的法律相銜接,本條還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這有利於對勞動者的保護七、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本法第四十三條對工會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中發揮監督職責作出了規定。
1.工會是什麽樣的組織
工會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群眾組織。勞動合同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了工會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的功能,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基本上延續了勞動法第三十條和工會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隻是從規範勞動合同的角度在文字上作了一些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