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十四、試用期工資
本法第二十條是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裏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其一,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其二,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裏兩者相比取其高。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十五、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限製本法第二十一條是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限製的規定。
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嚴重。有些單位利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對容易的情況,任意解除,走馬觀花式地更換試用人員。為遏製部分用人單位惡意使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作出了針對性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