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原有的勞動合同製度的確立是於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標誌,對於破除傳統計劃經濟體製下行政分配式的勞動用工製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製度,實現勞動力自願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隨著市場主體和利益關係的多元化,原有的勞動合同製度在實施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的亮點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勞動者、用人單位產生的最大影響在於,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加重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它有幾大亮點:一、勞動合同法適用事業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實踐中事業單位人員的構成是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實行聘用製的人員;一般勞動者。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一般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實行聘用製的人員部分適用。
勞動合同法“附則”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製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將實行“聘任製的工作人員”交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來決定,部分適用於事業單位,擴大了調整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