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二部分 重要法律法規解讀02

4.無故拖欠

本條所稱的“無故拖欠”不包括以下情形:(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製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六、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工資保障本法第五十一條就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有工資保障作出了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理解時可參閱《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條文的說明》第五十一條。

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條款的解讀

一、用人單位對勞動安全的職責

本法第五十二條是對用人單位對勞動安全的職責作出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製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理解時請參閱與本條有關聯的法規:《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條文的說明》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本法第五十三條是對於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作出的規定:(1)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2)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理解時請參閱與本條有關聯的法規:《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條文的說明》第五十三條。

三、勞動者勞動安全防護及健康保護本法第五十四條是關於勞動者勞動安全防護及健康保護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