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該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1)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3)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也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時,必須書麵記錄所支付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工資的清單。
(4)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必須按照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至少應每月支付.
一次。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實行周、日、小時工資製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5)對於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企業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6)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7)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8)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
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
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