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五章 工傷與工傷認定02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當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職工的供養親屬包括哪些人?

供養親屬,是指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申請領取撫恤金的條件有哪些?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