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二章 以案說法——工作時間、休假02

2. 用人單位拒絕員工休年假的理由應充分上麵案例爭議的焦點其實並非公司有無權利核準趙芳的休假,而在於公司是否濫用了這項權利。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在拒絕員工帶薪年休假的情況下,要考慮拒絕休假的理由。本案中,就要看用人單位是否確因公司生產、工作上的需要而拒絕。

所以,凡是勞動者遇到這類情況,首先與用人單位好好協商,要求其明確告知不批準休假的理由,如果公司確因工作交接等原因無法安排休假的話,勞動者也應當予以配合;但是,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實施辦法規定,隻要勞動者按照規定提出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事情無法安排的,要支付給勞動者300%的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置勞動者的合理休假要求而不顧,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機構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開會或培訓占用職工周末時間需要支付加班費嗎?

【事件描述】

秦練在嘉興一家私營企業工作,這家公司有一個慣例,每月總要占用職工兩個周末,不是進行公司內部培訓,就是進行部門會議溝通。有的職工提出加班費時,老板就以這隻是活動而不是工作為由拒絕。一次,秦練因私事提出不參加周末的活動,老板不同意,雙方由此發生了衝突。秦練很疑惑,難道周末開會就不算加班?單位這樣做合法嗎?

【專家說法】

判斷這類問題要從以下幾點著手:(1)內部培訓和溝通會議是否是單位要求的。內部培訓不同於單位外的培訓,一般內部培訓都是單位讓職工去參加的,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雖名曰培訓或會議,實際上就是單位的內部業務交流,可能是想避開加班的概念而如此稱呼。

(2)內部培訓和溝通會議是否體現了單位意誌。一般來說,既然是單位要求的,就體現了單位的意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