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違法延長工作時間被行政處罰?
【事件描述】
2020年5月25日,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監察員依法對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日常巡視檢查,發現該單位涉嫌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經立案調查,查明該單位2020年4月份違法延長徐某等1905名勞動者工作時間,違法延長工作時間平均達100小時以上,其中最長達147小時。對此,向該單位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依法整改。同時,對該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作出兩項行政處罰:一是警告;二是按照受侵害的1 905名勞動者每人100元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玖萬零伍佰元整(¥190 500元)。隨後,該單位依法進行了整改並按期繳納罰款。
【專家說法】
為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國家對工時製度和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作了嚴格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製度”。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按照新舊規定適用原則,後者規定取代前者勞動法規定,它比勞動法規定的44小時更有利於勞動者享受休息權等勞動保障,應適用後者的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此處“一日”應指完整的一天,即24小時。如《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保障勞動者休息和休假的權利,並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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