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六部分 以 案 說 法03

【專家說法】

按照國家規定,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該項費用應該由單位出。齊瑩有權要求單位退還培訓費,還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並給予企業一定的處罰。

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六十八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製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勞動法中可是明確規定了,培訓不能夠收費的。工作培訓,是單位應該承擔的。單位中應該有專項培訓經費,這也是一種必需的條件和福利。

現在招聘,很多單位打著培訓的幌子扣押證件和費用,其實這些都是不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明白了法律關於培訓的規定,勞動者要擦亮眼睛,對這種行為勇敢說不!

勞動合同先於服務期期滿的如何處理?

【事件描述】

2016年6月李某入職某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2016年12月該公司出資讓李某出國進行為期半年的培訓,雙方簽訂服務協議,規定培訓以後李某需為公司履行五年服務期,如果李某在服務期內提出辭職或提前離職,需要支付違約金,以補償公司損失,按培訓費用根據未服務年限比例計算。在簽訂服務協議時,公司並未對之後合同到期的問題給予回答,所以李某認為到期後的勞動合同會續簽。2018年6月,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約。李某認為勞動合同應續延至服務期滿,否則自己可能要承擔未到服務期的違約責任。麵對這種情況,勞動合同先於服務期期滿的,李某應該怎麽辦?